本报南宁讯(周振宇 记者顾艳伟)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出台《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总共9章56条,包括职责分工、学校食堂管理、校外配餐(送)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委托经营、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对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人员管理、学校食堂相关规章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着力健全制度机制。
《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实行委托经营。大中专院校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当首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受托经营单位不得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者转包。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
《办法》要求,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积极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工程建设,将其作为配有食堂的新开办学校的统一建校要求。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根据供餐情况,学校应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