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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药集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针对个别药品临时性供应紧张问题,为压实中选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临床用药稳定,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
  根据通知,每批次集采落地执行前,各地医保部门应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压实合同履约责任。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应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通知要求,要积极协调应对短时间激增需求。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充分考虑正常交货周期和季节性、流行性疾病导致临床需求变化等因素。流行性疾病发生时,出现集采品种短时间内需求激增的,各地要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出现需求大幅波动时,要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下单,不过度囤积,统筹做好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工作,加大疗效类似药品的供应,加强科学引导,不盲目指定具体品牌。督促配送企业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时间内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
  通知还要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情况监测。要依托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健全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根据订单响应时间、发货时间、配送金额、配送数量等方面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定期评估每个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医疗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要做到提前发现、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因供应问题受到负面计分达一定水平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应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
  通知强调,加强供应情况评分结果运用。在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要将供应情况评分结果实质性融入采购规则。对上一轮集采实际供应好、评分高的中选企业,可在带量比例、供应地区选择、中选顺位等方面予以激励;对实际供应较差、评分低的中选企业,应采取一定制约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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