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在依法对不良商家和电商平台严惩之余,应针对因现行法律规范划出的法律底线和边界不清晰而不利于操作的短板,与时俱进制定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商家在提供“免费领养”宠物服务时必须履行的义务,防止其利用套路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智全
伴随着宠物经济快速发展,“免费领养”的宠物售卖模式兴起。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宠物“免费领养”套路越来越多,让不少爱宠人士深受其害:有消费者想免费领养一只宠物,却被强制绑定各种消费要求;有人签订了宠物用品购买协议,每月固定消费,结果发现宠物不停地生病、宠物用品质量低劣,自己面临一旦违约则须支付高昂违约金的限制等。(据4月5日《法治日报》报道)
打着“免费领养”的幌子,实则变相搞捆绑销售,且被领养的宠物货不对板、宠物用品质量低劣,不良商家步步为营,精心将消费者引入“合法协议”下的各种消费陷阱,让“免费领养”的诱饵变成“坑你没商量”的连环套,可谓吃相难看。如此不仅让消费者感觉“被侮辱了智商”,也影响了领养宠物的体验,损害了社会诚信氛围,危害不容小觑。
不良商家将“免费领养”宠物操作为捆绑销售的套路,属于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和误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良商家在“免费领养”宠物的广告中只字不提捆绑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理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不良商家在强制捆绑销售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了“你情我愿”的格式条款,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但经不起法律的检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在“免费领养”宠物的交易中,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捆绑销售宠物用品,让消费者陷入违约须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陷阱,属于无效条款。
“免费领养”宠物变异为捆绑销售,既反映了不良商家诚信商业伦理的缺失,也折射出电商平台对此未尽到守土有责的管理责任。《电子商务法》明确,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电商平台对不良商家以“免费领养”宠物的噱头给消费者设套的行为熟视无睹,无疑难辞其咎。
遏制“免费领养”的消费套路还需要勒紧“法律缰绳”。相关部门在依法对不良商家和电商平台严惩之余,应针对因现行法律规范划出的法律底线和边界不清晰而不利于操作的短板,与时俱进制定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商家在提供“免费领养”宠物服务时必须履行的义务,防止其利用套路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商家立足市场的必杀技,诚信守法经营始终是必修课。对此,还应对热衷利用“免费领养”宠物噱头坑害消费者的不良商家,全面套牢失信惩戒的“紧箍”。消费者也要向含有无效条款的领养协议和“免费领养”套路说“不”,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良商家违规逐利的冲动,也能在维权过程中由被动变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