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成直播引流工具,江苏省消保委发声
本报南京讯 吃饭被直播、健身被直播、剪发被直播……不少消费者在不知情或者未被征询意见的情况下,被动充当了商家直播或者拍摄短视频的引流工具。4月3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上述现象发声,指出部分商家、主播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风险。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商家想通过展示实体消费场景吸客引流无可厚非,但是把不知情的消费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且作为营销噱头绝非上选,并非人人都应该接受摄像头的“注视”。《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部分商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直播诸如健身、就餐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或者擅自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平台进行商业宣传,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面部信息,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特别是在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面部特征、指纹信息、行动轨迹等个人画像特征极易被抓取,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商家需正确处理商业营销中自身利益需求和消费者权利诉求的关系,创新营销方式或开展宣传引流时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守好营销的边界,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直播引流或者上传制作短视频前,要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勇于向侵害个人肖像形象、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说“不”,不必因个人势单力薄而怯于表达真实想法,也不要因事小、隐蔽而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与商家协商删除相关直播或视频,协商不成可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相关平台也要加强对涉及消费者就餐、健身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断开直播流或者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 (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