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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质化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四川省消委会依法提起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两被告“退一赔三”
作者: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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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刘铭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面向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严重侵犯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粮食安全。4月19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布了一起农资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讼结果,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孙某和刘某同意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退还违法所得货款7万余元,并连带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21万余元。4月15日,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正式生效。
  据悉,该案是四川省消委会提起的首例“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得到巴中市检察院支持。
劣质化肥侵权
  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孙某、刘某自2018年以来在巴中合伙成立化肥厂,在未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上百名农民销售不合格化肥30余吨,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还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巴中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厂进行现场抽检,被抽检的4种化肥产品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该厂已向6名个体经营户销售12种(批次)化肥产品,销售金额共73142.5元,产品经检验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产品已直接或间接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巴中市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二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巴中市检察院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今年1月16日向社会发出公告,邀请法定机构和有关组织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孙某、刘某二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属于消费民事欺诈行为,涉嫌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合法利益,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巴中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今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会正式向巴中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退一赔三”
  四川省消委会在起诉书中认为,本案中孙某和刘某二被告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伪劣肥料产品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农资安全,性质恶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违法所得货款,并连带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巴中市检察院认为,二被告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侵犯上百名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粮食安全,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条件,决定支持四川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11日,巴中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根据起诉、支持起诉意见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在四川省省一级新闻媒体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50元,并连带承担3倍赔偿金,合计29.257万元。被告对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已找到218名受害者
  目前,巴中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先期登记确认了218名劣质化肥受害者。下一步,四川省消委会将协调巴中市消委会、巴中市检察院、法院,广泛征集受侵害的消费者并依法赔偿兑付到位。
  据四川省消委会负责人介绍,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四川省消委会高度重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2021年至2023年提起多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于2023年与重庆市消委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重庆四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推动形成川渝两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合力。此案是四川省消委会成功提起的首例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四川省消委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农资消费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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