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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为预付式消费纠纷添加“解锁器”
作者:徐文智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权利救济中的常见情形皆有所涉及,准确针对预付式消费维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亮点、新思路。
■徐文智
  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诸多民事纠纷令消费者“望卡生畏”。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预付式消费本来是消费者预支费用获得优惠、商家提前得到资金便于运转的双赢模式,但是由于部分商家信用意识淡漠、预付费监督机制缺位以及对经营风险预判不足,导致预付式消费反而成为消费陷阱,有时候甚至成为商家坑骗消费者的非法敛财之道。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列举了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经营者违规售卡、消费者办卡容易退卡难等6大痼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单独列出;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对预付式消费商家经营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两部部门规章也对预付式消费制定了相应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操作性更强、规定更为细致的、更具指导性的司法审判依据。
  消费实践中,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行业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领域。消费者组织采取公益诉讼或集体诉讼等途径积极为消费者主张权利,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由于预付式消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具体情况五花八门,完全靠法官个案处理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会大量消耗审判资源。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权利救济中的常见情形皆有所涉及。商家“卷款跑路”、变更经营场所、设置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因健康等合理原因要求退款、举证责任划分、退款比例计算、借助第三方“恶意逃债”等问题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屡见不鲜,《征求意见稿》精准施治、对症下药,一一对应给出破解之道,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可谓不强。
  《征求意见稿》准确针对预付式消费维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对于因消费者原因造成预付式消费合同无法履行时,退款的计算方式、赠品的价格补偿、返还预付款等情形都作出了支持合理主张的规定。
  司法解释作为立法的一种形式,在关切热点问题、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和便利性,相信不久的将来,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亮点、新思路,为预付式消费纠纷添加“解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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