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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规范集体用餐分餐配送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进一步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订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福州市集体用餐分餐配送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配送、验收、分餐操作,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见》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意见》对适用对象进行了定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订餐数量300份以上),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集中订餐单位指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
  《意见》从配送资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社会共治4个方面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在社会共治方面,《意见》要求,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将现场视频联接至“福州市餐饮安全e治理平台”平台,实行AI轮巡;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应对AI轮巡推送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置,并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分配的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账号进行随机抽查。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账号推送给学校、养老机构等订餐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意见》从供餐资质、人员配备、工作要求、建立应急处置机制4个方面对集中订餐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出要求。在供餐资质上,明确提出集中订餐单位应当从取得标注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分包、转包和外包。在工作要求方面,提出验收、就餐、分餐、陪餐、留样5个要求。
  《意见》要求,福州各地市场监管、教育、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订餐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包括对标检查、监督抽检、飞行检查、复产检查等,辖区市场监管责任人员每学期至少保证一次对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经营加工全流程现场监管。对涉嫌违法的线索和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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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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