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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等3部门调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进行调整。
  根据公告,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金融监管总局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公告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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