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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伪造”合同是否无效
上海市长宁区消保委认为,如符合表见代理,则依然有效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向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宁区消保委)反映称,其与某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健身合同,使用了3年后被告知合同到期,无法继续使用。李先生拿出带有公章的补充合同证明“3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再赠送1年”。该公司表示当时的销售人员已离职,消费者的合同无效。对此,长宁区消保委指出,销售人员表现出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补充合同有效。
  据了解,李先生于2021年和某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3年的会籍合同,另一份是盖有公司印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是在3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再赠送1年。然而,该公司称,补充合同不是正规合同,是伪造的,所以拒绝履行补充合同。
  长宁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补充合同是销售人员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的抬头和图章均为该公司,消费者无法辨认出合同的真伪,公司应该承认这份合同。该公司表示,当时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无法说明这份补充合同的由来,鉴于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最终,双方意见不一致,消保委终止调解。
  长宁区消保委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补充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经营者主张补充合同是伪造的,并非正规合同,但是该公司并未提供更进一步的说明或者出具相关凭证,也没有解释这份合同究竟是哪里造假了,无法说服消费者。
  其次,即便合同是伪造的,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让李先生相信其可以代表公司签订补充合同,那么产生的法律后果要由公司承担,法律术语称之为表见代理。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结合此纠纷,长宁区消保委分析认为,销售人员表现出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销售人员在门店持有格式合同和公司公章,足以让李先生相信这份补充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对销售人员伪造合同一事并不知情,对合同和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更没办法辨别真伪。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公司(被代理人)一方有举证责任。而上述纠纷中,经营者并未就此争议进行举证。
  在经营者未提供进一步证明的前提下,长宁区消保委认为这份补充合同是有效的,该公司要为离职员工的行为买单。长宁区消保委表示,该起纠纷从侧面反映出健身行业的乱象,建议经营者要加强管理,切实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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