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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意见
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作者:张林保

  本报讯(记者张林保)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以信用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个体工商户遍布城乡、数量庞大、领域广泛、发展迅速,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25亿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作为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支撑,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意见》从夯实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数据基础,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科学精准分类,打造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实现精细化监管,服务于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服务于发展、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意见》,到2025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全量个体工商户实施科学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4类,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
  到2026年底,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效结合,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深入推进,监管效能普遍提升,服务发展有力有效。用3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长效机制,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不断提升,政策精准供给和帮扶培育更加高效,个体工商户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基础上,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并在政务服务、融资贷款、激励奖励等工作中积极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助力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获得更多政策红利,让信用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得到充分体现。
  《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标注制度、对“四新”类个体工商户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积极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等创新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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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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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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