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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
作者:黄劼

  本报深圳讯(记者黄劼)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家信息公示要求有了规范,从8月1日起,《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广东省深圳市正式实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对消费市场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然而,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虚拟化等特性,容易存在主体真伪难辨、信息不透明等现象,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消费者在购物时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保证网络交易市场公平可信,《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均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信息。但在实际开展信息公示的过程中,尚存在公示不规范的情况,如亮照亮证不显著、应公示的内容缺失等问题。
  自2020年起,深圳市全面推进网上亮照挂标,并持续优化和改进,加强对企业悬挂电子标识情况的监测,网站、网店亮照保有量持续上升,电商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初见成效。在此背景下,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并归口,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等参与起草了《规范》。
  《规范》结合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公示需要,明确了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包括应直观、持续地公示信息,便于使用者查阅和获取;公示的内容应是真实、准确且有效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不应有模糊、遮挡等技术处理,不应存在网络交易经营者与公示信息不符或公示信息缺失的情况;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相应的系统设置或技术接口,保证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信息公示。
  在公示形式方面,《规范》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形式包括两种,即文字或图片公示和链接公示。针对个人信息相关的规则信息,公示方式包括在基本业务功能开启时的交互式页面采用弹窗提示、提醒勾选、突出链接等方式;采用用户不可绕过的方式,如设置专门界面或单独步骤等;在涉及相关业务时采用即时提示,如状态栏提示、提示条、提示框、弹窗、短消息等。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范》明确了18条公示内容及公示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及备案信息、经营许可及认证信息、终止经营信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等。
  针对平台内经营者,《规范》提出了11条公示内容及公示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信息、主体信息、经营许可及认证信息、终止经营信息、用户信息权利等。
  针对自建网站经营者,《规范》明确了13条公示内容及公示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信息、主体信息、行政许可及备案信息、经营许可及认证信息、终止经营信息等。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规范》地方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发挥标准对政策文件实施的支撑作用;规范网络交易者信息公示行为,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做好信息公示,推动信息公开、规则透明,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助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因主体信息虚假、信息不透明等因素产生的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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