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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快递邮寄当远离“刷脸”迷恋
作者:吴学安

  无论是出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考虑,还是为了减轻快递企业的信息管理成本,快递收寄验证与登记管理都应当通盘考虑,作出统一的设计,远离对“刷脸”快捷的迷恋。
■吴学安
  “我用同城快递寄文件,寄件时快递员要求我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可下单之前我明明做过实名认证了,为什么还要再验证一遍?”近日,北京市民钟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寄快递时遇到了被要求人脸识别的情况。进行人脸识别后,钟女士顺利寄出了快递,但她越想越不对劲,“寄个快递有必要录入人脸信息吗?”(据8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在多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比如在金融、安全、公共场所管理等领域,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实现对客户的身份验证,有效防止冒名顶替等风险,不仅提高了效率和安全性,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
  然而,令消费者感到疑惑和不解的是,在快递邮寄领域,并不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也要求人脸识别验证身份。不只北京一地,上海不少市民在寄快递时同样遇到了被要求“刷脸”的情况。不仅如此,不同下单方式、不同网点对于是否需要人脸识别,标准并不统一,基本是“各吹的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最大的担忧是自己的人脸信息被快递公司收集后,一旦企业管理不当造成信息泄露,会对用户财产安全等构成威胁;一旦快递企业滥用人脸信息,也会后患无穷。从快递企业角度而言,收集用户人脸信息就需要承担人脸信息保护责任,一旦信息泄露,企业要为此担责。从现行制度来看,“刷脸”寄快递,既不符合最小原则,也不符合必要原则,因为用户邮寄快件时,已经填写了姓名、联系方式、寄件(收件)地址、寄递物品信息、身份证信息等。
  规范使用人脸识别,防止滥用势在必行。在“刷脸”时代,绝不能为了一时便利而忽视了安全。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脸识别信息采集与运用程序、隐私边界。如针对哪些领域可运用人脸识别、哪些不能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要求信息采集和持有者严格保护人脸信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提供、传播。对于与人身财产安全联系紧密的事项,理当谨慎而为,不能一味交给“刷脸”来解决。如提高图像采集技术,增加人脸识别设备制造、使用门槛,避免任意机构或个人可采集人脸信息并开通“刷脸”权限。
  无论是出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考虑,还是为了减轻快递企业的信息管理成本,快递收寄验证与登记管理都应当通盘考虑,作出统一的设计,远离对“刷脸”快捷的迷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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