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记者近日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厦门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香园公司)因生产的鲜鸡精调味料落总数项目不合格,8月30日,被该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并罚款5000元。
5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来香园公司生产的“鲜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1日,规格型号:1008克/袋,执行标准:SB/T10371-2003)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6月5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样品菌落总数项目经检验不合格。
6月1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香园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内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当场督促来香园公司立即采取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等措施控制产品安全风险,并于6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来香园公司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鲜鸡精调味料260袋,截至检查当日,除10袋用作留样检验外,其余250袋已全部销售出库,销货款为2250元。案发后,来香园公司暂停了鲜鸡精调味料的生产,并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截至7月8日,共召回10袋。扣除召回10袋的产品货值,实际销售款为2160元。召回的10袋不合格鲜鸡精调味料已于8月5日在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销毁。
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鲜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项目与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履行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义务,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并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