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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人设 夸大宣传 诱人下单
“老板娘”带货营销乱象待“医治”
作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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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十三分钟吃不好”广告词被用于不同产品的宣传。
图二:多个商家采用“杨丽华是我这辈子的恩人”广告词。
■本报记者 张文章
  “杨丽华串演几种药品老板娘,把人‘感动’得一塌糊涂”“这个杨丽华是万能的,治胃、治肝、治肺,她都是老板娘”……《中国消费者报》推出揭秘虚假人设营销乱象系列报道后,引起广大消费者关注,纷纷留言在不少领域看到“老板娘杨丽华”“女博士杨丽华”,呼吁有关部门严查广告乱象。《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同样的视频、同样的肖像被多个商家反复使用,导致“杨丽华”在平台上无处不在。
“杨丽华”频频出镜
  记者调查发现,“杨丽华”出镜代言的产品多集中在“三品一械”,即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领域。
  2月10日,记者在一家在线阅读平台看到一则视频广告,“广东吴师傅”说自己在网上看到“很火的杨丽华”,称“春蕊医生要是没有把腰突调理舒服,全部由厂家来负责”,就抱着试试的心态买了1盒,并推荐腰疼的人“都应该去试试”。随后,一名自称“杨丽华”的女士面对镜头说:“我杨丽华再次强调,如果没有让你的腰椎变舒服,我将退出行业。”
  记者注意到,该视频广告下方的横幅广告标注着“春蕊医生—专攻腰椎痛”,点击链接后看到网店名称为“春蕊医生大椰子授权企业店”,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广州大椰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4月注册成立。
  同样的场景、同样的广告词出现在“阿里健康优选”“康联星旗舰店”发布的视频广告中,只不过“广东吴师傅”变成了“天津郭大爷”“四川陈先生”,他们都称在网上看到“很火的杨丽华”,抱着试试的心态去买了相关产品,并推荐给大家。
  记者发现,上述3家企业不同、产品不同,但老板都是“杨丽华”。
  除了“很火的杨丽华”,“杨丽华是我这辈子的恩人”的广告词也被多个商家抄袭使用。在“苗三娘—腰椎研究院”“华喜达营养膳食”发布的不同产品的视频广告中,同一位“广东张女士”都称“杨丽华是我这辈子的恩人!真的,这个全国人民都应该去试一试”,只不过感谢的对象一个是“苗三娘—腰椎研究院”的杨丽华,一个是“华喜达氨糖软骨素钙片厂长”杨丽华。
  另外,同一个标称“杨丽华”的女性视频还被多个商家使用,产品涉及“本草居”销售的宝元堂腰椎喷雾、“春蕊医生大椰子授权企业店”销售的远红外理疗贴等。
虚假人设扰乱市场
  记者调查发现,在“三品一械”广告领域爆红的,除了“杨丽华”外,还有老板娘“刘丽华”“张春兰”、研究员“扎西拉姆”等。
  记者发现,涉及同一个“老板娘”的视频场景被5家商家用于宣传,“代言”产品包括盛迪保健食品专门店销售的济生元牌辅酶q10软胶囊、益扁鹊大药房销售的益扁鹊护肝片、华喜达营养膳食专卖店销售的益普利生牌氨糖软骨素钙片、康联星旗舰店销售的金奥力牌葛根枳椇软胶囊、“芙顺堂”推销的李时珍葛根灵芝片。
  资深互联网从业者沙鹏成告诉记者,“杨丽华”爆红是一个广告“造神”的现象,是商业利益驱动下的虚假人设的塑造。当“杨丽华”成“老板娘”时,被广告塑造成成功的企业家,“不挣钱”“送福利”“13分钟见效”“拿出1万单免费送”“包好包赔”,传递出“专业、慈善、亲民”的形象,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当“杨丽华”成“女博士”时,被广告塑造成“天才少年”,“淡泊名利”“造福于民”“领先世界”“效果比阿司匹林强10倍”“外国花100亿美元收购,她都没有接受”,加上“高学历”背景,进一步强化了专业性。尤其在“三品一械”领域,消费者更倾向于相信“专家”推荐。商家通过塑造“杨丽华”这一形象,降低广告制作成本,并重复使用同一视频和人物形象,形成规模化“刷屏效应”,同时利用她的“权威人设”快速打开市场,最大化提高广告的投入产出比。
  2月10日,知名危机公关专家、福州公孙策公关合伙人詹军豪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虚假人设营销乱象的产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商家利用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机制,通过打造虚构权威人设(专家/企业家)迎合消费者对健康产品的信任心理,快速获取流量转化,以实现快速变现的目的;二是平台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对广告主资质审查及代言人真实性核验不足,导致虚假内容得以传播;三是违法成本低,现行法律对新型短视频虚假广告的界定与惩处力度不足,难以形成震慑。
  詹军豪表示,商家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涉嫌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了虚假宣传,既欺骗了消费者,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亟待各方合力“医治”
  2月10日,福建省广告协会监事长黄曙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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