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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枇杷膏不应靠嘴量
药企回应:已申请修订规格表述
作者:李洪涛 余知都/文 李洪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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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药品瓶身说明上标注“口服一次22克”。 李洪涛/摄
■本报记者 李洪涛 余知都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服药环节不容有误,药物分剂量的准确与否,关乎药效和患者生命安全。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一名患者反映,称自己在口服液体药剂的过程中只能靠嘴量。为让消费者安全用药和明明白白消费,《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与湖南记者站联动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口服液态药剂未配备量杯
  45岁的消费者杜先生与朋友聚餐后感到不适,咽干喉痒,偶有咳嗽。在妻子的催促下,他来到距家不远处的一个药店,在驻店药师的建议下花20元购买了一瓶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蛇胆川贝枇杷膏。
  不过,杜先生详细阅读《说明书》后准备服药时却犯了难。杜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该药说明书显示,该药品规格每瓶装138克,而瓶体说明上的规格却是每瓶装100毫升。用法用量:口服,一次22克。杜先生反复查看药瓶的外包装和瓶口处,没有找到量杯,无法确定22克要喝多少。此外,该瓶药的计量单位到底是克还是毫升?按照该瓶药说明书上标明的规格138克、一次口服22克来计算,杜先生平均要喝6次,每次的量还要多一点。握着手里的药瓶,杜先生心里七上八下,生怕一口喝下去药量不足22克,导致药效打折扣;又担心万一喝多了,超量服用会损害身体。最后,在妻子的帮助下,杜先生勉强服完药,可到底有没有喝够22克,他和妻子心里都没底。
应注明分剂量量度标准
  针对患者杜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消费者。消费者赵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在服用液体药剂时,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她说:“我希望药企能够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设计产品,生产、销售液体药剂时都随瓶配备一个标准的量杯。”消费者刘先生表示,药企应将药品的规格进行统一标示,同一瓶药,规格是毫升,口服用量却是克,这让患者难以下口。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药企回应:已申请修订规格表述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来到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的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据该公司总经办主任贺杰介绍,公司于2002年7月10日获得蛇胆川贝枇杷膏药品注册证(编号:0127217),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071、规格:每瓶装100毫升。该药品自批复生产以来,执行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其【规格】【用法与用量】表述单位由“毫升”变更为“克”。2004年10月15日,公司获得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04ZB0196),同意【规格】由“每瓶装100毫升”变更为“每瓶装138克”,【用法与用量】由“口服,一次15毫升,一日3次”变更为“口服,一次22克,一日3次”。由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药品【规格】与首次注册证【规格】一致,故产品历次再注册证【规格】仍表述为“每瓶装100毫升”。
  为满足患者方便服用的需求,2016年8日5日,该公司通过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增加“每袋装22克”的包装规格。故该产品的包装信息为:【规格】每瓶装100毫升;【用法与用量】口服,一次22克,一日3次;【包装规格】22克/袋×6袋/盒。目前市面上该款产品瓶装和袋装均有销售。贺杰告诉记者,有消费者向公司反映过对该款产品包装信息的质疑,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规格表述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办理中。
  至于为何不附送量杯和勺子,贺杰表示,药品的生产和包装须符合严格的法规要求,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公司产品蛇胆川贝枇杷膏执行的现行质量标准中,其包材不包含量杯和勺子。“改变包装或增减包装配件须通过监管部门注册,且可能会影响现行包装规格,另外,附送的量杯和勺子可能无法满足所有使用场景的标准化需求,可能会增加质量控制的难度和风险。”贺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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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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