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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出台新举措
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支持创新药进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等方面,提出16条具体举措。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若干措施》有关情况。
  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国栋表示,国家医保局持续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在坚持“保基本”的基础上,支持创新药发展。经过7轮调整,累计将149种创新药纳入医保目录。临床用药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新药好药的可及性明显增加,医保基金保障绩效显著提升。监测表明,截至5月,医保基金对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累计支付4100亿元,带动相关药品销售超6000亿元。
  《若干措施》提出,在创新药研发方面,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药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在医保准入方面,合理确定创新药医保支付标准,充分运用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临床需求、患者获益、市场竞争、研发投入等因素,由医保部门与创新药企业谈判形成与我国国情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符合药品临床价值的医保支付标准;在临床使用方面,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等。
  对于《若干举措》中的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从制定程序上看,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由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发挥医保目录调整专家优势,减轻医药企业多头申报的事务性负担,考虑与医保目录同时申报、同步调整,程序基本一致。企业可自主申报纳入医保目录或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也可同时申报两者。不同于医保目录调整,商保创新药目录在方案制定、专家评审、价格协商等环节,保险公司、行业专家等将充分参与,商业健康保险专家对药品是否进入商保创新药目录以及价格协商具有重要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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