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刚)10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化妆品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信或者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
通知明确,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加贴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标注。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容易辨认,原则上不小于9毫米×9毫米,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标注位置要便于扫码识读,并充分考虑储运过程造成的标识位移、褶皱、变形、脱墨等对二维码识读造成的影响。
化妆品电子标签的内容应当在扫码后的页面直接展示,不得附加展示条件,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等干扰因素。试点企业应当在化妆品电子标签中完整展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通过跳转链接的方式,在扫码后的二级页面展示产品防伪、追溯等内容以及产品官方网站宣传页面的网址链接,并明确标注“此页面展示内容不属于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由企业自行负责”。鼓励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设置电子标签展示内容文字放大、语音播报等功能,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通知指出,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明确试点期间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确认试点企业并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稳步推进本辖区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