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1989年1月19日,《中国消费者报》在1版刊发了一篇题为《一场打了两年多的商品官司》的报道,报道了辽宁省瓦房店市一位农村消费者因购买假冒电视机陷入长达两年的维权官司,其间夫妻反目、妻子险些自杀的遭遇。
编辑部认为此事具有典型意义,在编者按中提出一系列深刻问题:“当前在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地位究竟如何?他们真的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心目中的‘上帝’吗?他们能够经常受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尊重而不被轻视、糊弄和欺骗吗?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始终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就此展开讨论。
同年3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中国的消费者是弱者》一文,正式开启了一场历时半年多的关于消费者地位问题大讨论。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商品经济尚不发达,消费者地位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中国消费者报》首次将这一议题推向公众视野,立即引发经济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报道刊发后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参加讨论的文章如雪片般纷纷飞到报社,作者有法律专家、学者、消协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众多的消费者。
多位参与讨论者表示,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虽快速发展,但部分经营者仍固守产品经济思维,以“国家代表”自居,随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大量消费者来信反映,因缺乏消费教育和传统观念影响,多数人尚未意识到自己应是“工厂的国王”“市场的上帝”,消费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消费者报》刊发评论直指问题核心:消费者的地位弱势,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由此带来的“卖方市场”,因此经营者居于强势地位,只要生产出产品就能换来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自然而然地处于弱势地位。与商品经济不发达相联系的,还有在法律上也没有给消费者以足够的保护。文章预见性地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竞争将会使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投入到对消费者的争夺中,从长远看,卖方市场必将让位于买方市场,消费者的上帝地位终将会被社会所承认。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发起的“关于消费者地位问题大讨论”,以一场启蒙式的舆论动员,为推进消费维权立法以及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向消费者倾斜的共识作了舆论上的铺垫。这场讨论不仅推动“消费者需要保护”成为全民共识,更为此后消费维权立法、市场观念转型与消费者意识觉醒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意义与影响深刻烙印在我国消费维权事业的起步阶段。
这场讨论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桎梏,首次将“消费者地位”这一此前被忽视的议题推向社会焦点,完成了对中国社会,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一次集体启蒙。对于经营者而言,讨论促使他们开始反思自身角色,认识到必须摒弃“官商”作风,树立尊重消费者的意识。对于更广大的消费者群体,讨论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权利觉醒:自己并非是只能默默承受侵害的弱者,而是市场活动中理应被尊重的平等主体。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正视自身权益,从“忍气吞声”转向“主动维权”。这种观念的转变,是构建健康市场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基础。
这场讨论还以舆论共识为消费维权立法凝聚了社会基础,讨论明确将问题的解决路径指向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强调必须通过专门立法来明确权利、界定责任。这种深入的理论辨析,推动“向消费者倾斜”成为后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核心指导思想。
在这场大讨论中,《中国消费者报》体现了媒体在社会转型期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它没有停留在对侵权现象的被动报道和批评上,而是主动设置公共议程,将一个潜在的社会问题提升为全民关注的公共议题。通过历时半年多的持续引导和深入讨论,汇聚民智、引导思辨、凝聚共识,证明媒体通过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可以成为连接政府、学界与公众的桥梁,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积极力量。
今天,中国的消费环境与30多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仍能感受到那次讨论带来的影响:当消费者理直气壮地维权,当企业将“顾客至上”奉为信条,当《消法》一次次修订完善,其背后都闪耀着那次思想启蒙的光芒。《中国消费者报》发起的这场大讨论,如同一颗火种,点燃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燎原之火,其作为启蒙之声与奠基之石的历史地位,值得被永远铭记。
(本报记者任震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