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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示警超市无权搜身让人格尊严进入大众视野
作者: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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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2月23日下午,两位年轻女孩王颖和倪培璐结束了在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的购物,满心欢喜地准备离开,可还没走出多远,她们就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工作人员怀疑她们偷拿了超市商品,两位女孩虽然多次否认,但工作人员仍继续步步紧逼,并将她们带到办公室盘查。
  在办公室内,两位女孩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接受检查。一番折腾后,工作人员并未找到属于超市的东西,轻描淡写地道歉后便让她们离开。短短十几分钟的遭遇,却给两位女孩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成为她们心中难以抹去的阴影。
  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实则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当时,很多超市为了防止商品失窃,会在门口张贴类似“本超市保留搜查顾客所携带包裹权利”的告示。而且,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虽在逐渐觉醒,但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消费者维权之路布满荆棘。在大环境下,多数消费者即便遭遇类似不公,也只是默默忍受。
  王颖和倪培璐没有选择沉默,她们在家人的支持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她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惠康超市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99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彼时,关于消费者名誉权在法律规定方面近乎空白,可套用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未回避这一难题,经过深入调查,历时半年,终于厘清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超市张贴的检查公告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惠康超市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对倪培璐和王颖质疑,已影响到两人的社会评价,之后的检查行为实质是非法搜查,严重侵害了两人的名誉权。
  1992年11月18日,经法庭调解,惠康超市当庭向倪培璐和王颖赔礼道歉,并给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这一案件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消费者报》先后刊发15篇调查、追踪报道及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地梳理和还原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就“超市有没有权利搜查顾客身体”发起了一场大讨论,引导公众深入思考。通过报纸专栏、读者来信等形式,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消费者纷纷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影响
  这起案件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的系列报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产生了深远且持久的影响,让更多人开始关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也让公众看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它直接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后续报道,为立法者提供了重要的现实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让消费者在面对类似侵害时有了明确的法律武器。
  在社会观念方面,该事件和报道极大地唤醒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此之前,很多消费者不清楚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权利边界,面对商家的不合理要求或侵权行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这起案件通过《中国消费者报》多篇报道的广泛传播,让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哪怕面对大型商业机构,也有权利、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主动学习消费维权知识,遇到侵权行为时不再沉默,而是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或通过各种渠道维权。
  从商业环境角度出发,这起案件促使商家重新审视自身经营、管理理念和行为规范。以往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管理方式。这起案件给商家敲响警钟,让他们明白尊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此后,商家越来越有意识地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减少了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推动了整个商业环境向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本报记者孙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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