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消费者对其认知度不高,尤其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须“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原第四十九条),公众了解得更少。彼时,《中国消费者报》编辑部正四处寻找相关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宣传报道让这一亮点条款被更多人熟知。
一个年轻人的出现,为此带来了转机。1995年3月下旬,一位化名王海的消费者在北京隆福大厦分两次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并要求商家退一赔一。但商家认为,王海第二次购买10副耳机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钻法律空子,是刁民,拒绝赔偿。王海不服,向法院起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得知此事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大海捞针般找到了王海,并与远在山东青岛的他取得联系,完成独家采访。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两位记者采写的《刁民?聪明的消费者?》等一组独家报道,率先披露了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假索赔的情况,并呈现了3位法律专家对此事的不同观点。该组报道一经发布便引发强烈反响:报社收到大量读者来信与投稿,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北京百盛商场更将这张报纸放大10倍张贴于大厅,并发起悬赏百万的打假倡议。随后,《中国消费者报》又大篇幅编发了3期观点不同的文章,引起了更多关注。
《中国消费者报》认为此事极具典型意义,后续进行了追踪报道。王海从青岛再次来到北京,接连跑了京城10家大型商场,专挑假货购买后要求双倍赔偿。50天内,他获得近8000元赔偿金,但也有个别商场拒不赔偿,甚至对其进行威胁。1995年8月至9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全程跟踪采访了王海的此次行动,撰写独家报道《“刁民”购物索赔记》在报纸1版刊出。
1995年11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独家策划并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主题座谈会。国内外约140家主流媒体以大篇幅版面报道此次会议盛况,“王海现象”自此轰动全国。1996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再次策划并联合中消协组织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会议推介了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购假索赔案例的经验,对推动全国范围内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法院系统在审理同类案例时准确适用法律起到了积极作用。
30年来,运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维权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行政执法与司法判决案例中也越来越多适用该条款,赔偿范围由商品延展到服务领域,涉及商品从低价值消费品延展到电脑、手机、汽车、商品房等高价值消费品。
影响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1995年《中国消费者报》对“王海知假买假”事件的报道及引发的全国性大讨论,无疑影响深远。它不仅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走进公众视野,更极大力度地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彻底激活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其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之初,法律文本的进步性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滞后性形成矛盾。《中国消费者报》敏锐捕捉到王海这一典型案例,首篇报道《刁民?聪明的消费者?》的标题直接将核心争议抛向社会。
这一问彻底打破了市场的沉寂。《中国消费者报》并未急于定调,而是通过呈现专家不同观点、编发读者正反两方来信,成功将王海的个人行为升格为全社会关注的现象。随后,对王海京城购假全过程的追踪报道《“刁民”购物索赔记》,更以生动的新闻事实,将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可感知、可复制的维权实践。
回望历史,《中国消费者报》对“王海现象”的报道,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之作,是一场全民参与的消费维权启蒙运动。《中国消费者报》凭借敏锐的新闻嗅觉与社会担当,成功将一个充满争议的个体事件转化为推动法治进程、启蒙公民意识的强大动能。其以案例普法、以舆论促维权的实践,至今仍是消费维权领域的经典范本,持续影响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从“刁民”到“聪明的消费者”,再到如今万千依法维权的普通民众,这条观念的演进之路正是始于30年前那一系列报道所发出的振聋发聩之问。
从开创性发现知假买假典型人物,到前瞻性组织研讨消费者购假索赔中的突出问题,引发“王海现象”大讨论,再到对相关案例的持续报道,数次以落实惩罚性赔偿条款为题召开座谈会。在《中国消费者报》一次次的组织策化推动下,在众多媒体协力报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普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本报记者任震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