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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关注1.1元官司挑战服务领域欺诈
作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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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月,福建消费者丘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于一个星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电话一分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0.55元话费。同样,在东城区某机关招待所的一家公话代办处,丘建东于晚上9点后打公用电话一分钟,该公话代办处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0.55元话费。
  尽管金额微小,丘建东并未选择沉默,而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丘建东分别向西城区、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加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元,另外要求赔偿相关交通费用。1997年5月和10月,丘建东两度自费飞往北京出庭。
  当年11月上旬,东城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某机关招待所退还丘建东0.55元话费,赔付交通费582元。判决书显示:关于原告诉被告有欺诈性消费服务行为一节,缺乏相应的证据,其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电话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丘建东联系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对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深表遗憾。他说:“经营者这种行为怎么不算服务性欺诈呢?如果都像这样处理,欺诈服务就会越来越嚣张。”
  民法专家何山对该判决结果发表看法时指出,这是全国服务领域打假第一个判决。不论是失误还是故意,被告多收费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欺诈,如果都以“失误”为借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岂不成了一纸空文。对于东城区法院裁定丘建东应获赔交通费的判决,何山表示:“这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的判决,在全国属第二例。”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敏锐意识到此案的重要性——尽管当时商品领域的打假诉讼已不罕见,但服务领域的欺诈行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记者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于1997年11月13日在头版头条以《1.1元官司引起法学专家关注》为题进行了报道。
影响
  《1.1元官司引起法学专家关注》刊发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该稿后来荣获中国产业报协“好新闻”二等奖。此案也被誉为全国服务领域打假第一案。
  随后不久,西城区法院下发判决书,支持丘建东的加倍索赔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丘建东支付1.1元,同时赔偿交通损失费。尽管案件标的额极小,但其意义远超过实际金额。丘建东的行为挑战的是当时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的欺诈现象,尤其是在电信、邮政、铁路等公共服务领域。
  这起1.1元官司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和公益诉讼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首先,该案打破了消费者在服务领域中“自认倒霉”的消极心态。在此之前,许多消费者因被侵权金额小、维权成本高而选择忍气吞声,致使服务提供者缺乏改进动力。丘建东以个人行动表明,权益的维护不在于金额大小,而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他的胜诉激励了更多消费者站出来,对不合理收费和服务欺诈说“不”。
  其次,该案推动了法学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深入讨论。1997年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人士,围绕这两起话费官司,就“制止服务领域欺诈行为”这一主题,聚焦服务欺诈的认定标准、赔偿机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人士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的另一重要领域——服务领域中的欺诈行为,还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上还存在着一定分歧。在服务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同样是侵权者对法律的挑战。同年12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用整版篇幅报道了这次研讨会情况,研讨会上的诸多讨论为后续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
  此外,案件被公开报道后,促使相关行业开始反思自身服务行为。在丘建东之后,陆续出现了葛锐诉郑州火车站厕所收费等多起公益性诉讼,形成了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力量,推动公共服务行业逐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透明度。
  更重要的是,丘建东的诉讼行为奠定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他以私人诉讼推动公共利益维护的策略,被法学界称为“私益诉讼带动公益诉讼”的典型模式。丘建东因此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并获得多项荣誉。他通过一起看似微小的诉讼,唤醒了社会的权利意识,推动了制度进步。 (本报记者张文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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