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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敏锐预判未雨绸缪为电子商务立法凝聚早期共识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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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上网浏览尚未普及,很多网民还在通过电话线拨号上网。当时,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网购还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
  2000年6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举办了一场“电子商务立法暨消费者权益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最高检、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中国社科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代表,以及产业界、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就电子商务的框架、范畴,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电子商务运营中的法治建设、环境建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著名法学家江平主张将电子商务纳入《合同法》管辖范畴来考虑。他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了书面合同的一种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就意味着通过数据交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江平认为,电子商务立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网上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这一点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决定了交易性质。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有关专家介绍了当时全国人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观点、意见,并表示由于电子商务立法涉及面广,比传统立法难度大,用一个专门立法来解决所有问题不太可能。他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应以《合同法》为基础,具体工作由有关部委牵头进行。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诉检察官吕洪涛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互联网可能出现大量的虚假信息,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追究可能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违背互联网的效率原则。网络经营者如果提供的仅仅是平台,没有参与交易时,让其承担过重责任似乎不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唐广良认为,没有必要立一个专门法。电商虽然是新事物,但是并非游离于现行法律之外,电子商务的很多交易行为均可以用《合同法》来制约。
  对于这些意见、观点和建议,《中国消费者报》连续刊发了《为电子商务找规矩》《电子商务呼唤游戏规则》《网上消费亟待法律保护》3篇稿件。在当时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时,这些意见、观点和建议对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保护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良好作用。
影响
  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中国消费者报》主办的“电子商务立法暨消费者权益研讨会”,对后续电商规范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互联网产业尚处萌芽、商业模式朦胧未明之时,《中国消费者报》敏锐地观察到这一新兴模式必将深刻重塑交易方式与消费关系,并带来全新的法律与权益挑战。研讨会将“电商是否需要专门立法”“如何平衡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等核心命题推向公共视野,让“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开始萌芽,为后续立法工作提供了思路参考。
  研讨会将“消费者视角”嵌入电商立法起点,为后续法律体系“倾斜保护消费者”奠定基础。不同于单纯的技术或产业讨论,作为一家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为宗旨的媒体,《中国消费者报》始终将“消费者权益”作为研讨会核心议题,重点关注“网络虚假信息如何追责”“平台是否需承担交易责任”“电子合同纠纷如何维权”等与消费者切身相关的问题。这种“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讨论导向,深刻影响了后续电商法律的价值取向。
  研讨会搭建了政、法、产、学多方对话的桥梁,为电商立法凝聚了早期共识。彼时,电商涉及的网络安全、电子合同、平台责任等问题均无先例可循,不同领域对电商的认知存在差异。《中国消费者报》作为发起者,并未局限于媒体视角,而是既让立法部门传递对“电商立法复杂性”的判断,又让法学专家从法律衔接角度提供专业建议,还为企业表达诉求创造平台,推动电商立法从零散思考走向系统规划。
  站在25年后的今天回望,这场研讨会的深远影响清晰可见。《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了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条款,还有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在电商领域编织起一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严密法律之网。这场研讨会以及相关报道证明,一家有远见、有担当的媒体,其力量不仅在于激浊扬清的事后监督,更在于指引未来的前瞻思考。 (本报记者任震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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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版:砥砺四十载 融合启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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