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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促网购商品“三包”和无理由退货入法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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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初,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络购物凭借便捷性快速渗透,但消费维权体系却难以适配新业态,“三包”期计算争议与无理由退货呼吁成为两大核心议题。
  彼时,网购商品“三包”期执行传统标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均明确“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但物流环节的时间差让规则形同虚设。2009年,律师董正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网购手机时发现,商家发货日与发票开具日一致,收货时“三包”期已“缩水”2天;北京消费者赵先生网购电脑,商家10天后送货,发票却按下单日开具,直接导致“7天包退”的“三包”权益失效。
  更普遍的是,快递延误加剧了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2009年快递服务投诉中,快件延误占比高达66.2%,节假日订单积压半个月成常态,部分消费者15日内未收货,“三包”期彻底失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者对“三包”期缩水普遍忽视。《中国消费者报》采访律师提出建议:以消费者签收日为“三包”期起算点,将消费者所在地定为司法管辖地,降低异地维权成本。这一呼声最终推动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网购商品的“三包”期从交付日算起。
  除了“三包”期争议,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随电商规模扩张也越发突出。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4万亿元,但“隔山买牛”导致的投诉激增,因为电子商务本身的特征,消费者对商品款式、尺寸、性能等信息很难清晰地了解,买到不合适的商品的情况非常多,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不实宣传纠纷占比居高不下。
  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商务相比传统商业模式而言,更需要强制推行“无理由退货”。电商企业也认为“无理由退货”虽然会增加成本,但期待以强制规则淘汰不良商家、营造公平环境。这一呼声最终推动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线上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为后续《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出台、“三包”期规则细化等奠定了实践基础。
影响
  互联网购物兴起初期,《中国消费者报》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强烈的责任感,针对网购消费纠纷的两大核心症结——“‘三包’期缩水”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退货难”,发起了一系列深入报道与舆论呼吁,从舆论层面推动网购维权规则从“空白”走向“规范”,为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提供关键实践依据。
  中国消费者报社通过大量纠纷分析,提炼出“‘三包’期计算”与“信息不对称”两大核心痛点:针对前者,以律师董正伟网购手机“三包”期“缩水2天”、消费者赵先生电脑到货时“7天包退”失效等真实案例,揭示传统“发票开具日起算”规则与物流延误的矛盾,提出“签收日起算”“消费者所在地管辖”等建议;针对后者,聚焦电商“隔山买牛”特性,指出2010年电商交易超4万亿元背景下,商品信息模糊导致的不实宣传投诉激增,呼吁“强制无理由退货”。
  《中国消费者报》的系列报道和呼吁,最直接、最显著的影响在于为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关键的实践依据和强大的舆论推力。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购商品‘三包’期从交付日算起”和“七天无理由退货”,与报社此前报道的建议高度契合——前者解决了物流环节导致的“三包”期缩水问题,让消费者“签收即享‘三包’”的权益落到实处;后者则直击信息不对称痛点,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大幅降低因商品与描述不符产生的维权成本。标志着我国网购维权从“无法可依”进入“有法可循”的新阶段。《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倒逼电商平台与商家正视合规问题:一方面,“签收日算‘三包’”促使商家规范发票开具与物流信息同步,避免因规则模糊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无理由退货”推动平台建立退货流程标准,倒逼商家提升商品信息透明度——如细化商品参数、优化展示方式等。上述努力,为2013年后我国电商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扫清了关键障碍,让便捷与安全成为网购的双重标签。
  回望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中国消费者报》在这一过程中,完美诠释了专业媒体的建设性价值,同时,也再次证明了专业媒体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制度创新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催化剂”作用。
  (本报记者任震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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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版:砥砺四十载 融合启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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