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蔚
患者委托他人代为跑腿问诊,代办人员不慎将重要诊断依据的病理切片弄丢,其中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明确了陪诊代办服务中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承担规则,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谢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2024年在上海某医院接受手术并进行两次化疗后,计划前往北京某医院咨询。为了避免异地往返奔波,谢女士通过网络找到了从事陪诊代办业务的李女士,双方约定李女士为谢女士提供代为挂号、问诊等服务,费用共计1000元。谢女士先行支付了500元,随后将26片病理切片邮寄给了李女士,但半个多月后,李女士丢失了这些病理切片。
协商赔偿时,李女士仅同意退还谢女士此前支付的500元服务费,并赔偿她在上海某医院借出病理切片时支付的1000元押金。谢女士对该赔偿方案表示无法接受。于是,谢女士将李女士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万余元。
谢女士认为,病理切片是医生进行诊断并制定更优治疗方案的关键病历材料,一旦丢失,她的后续治疗将会受到影响,病理切片中还包含自己的健康信息,也会造成隐私及个人信息泄露。提供陪诊服务的李女士在收到病历切片后理应妥善保管,但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且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其过错行为严重影响了谢女士的生命权和隐私权,李女士理应为此承担责任。
李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双方虽约定由她提供陪诊代办等服务,但并未就病理切片的保管义务达成任何明确约定。在她看来,切片寄给她后,谢女士迟迟没有决定挂号,这才导致装切片的快递在她家门口存放多日最终遗失。她表示,上海某医院仍有剩余病理组织,因此切片丢失不会对谢女士的后续治疗造成实质性影响,谢女士主张的30万余元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谢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案涉病理切片具有唯一性,丢失后已无法重新获取。谢女士与其主治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案涉病理切片是其制定治疗方案的核心材料,由于病变组织的唯一性和特定性,即使使用医院存留的剩余蜡块再次进行病理检测,也无法获得丢失切片制作病理报告的相应效果。
“相较于一般物品,病理切片属于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物及伦理物。它不仅是医生进行疾病诊断及治疗的重要依据,与患者的健康权密切相关,还承载着患者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丢失,可能侵害患者的健康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雷悦告诉记者,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如何认定丢失病理切片的性质;李女士丢失病理切片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李女士构成侵权,谢女士合理损失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陪诊代办服务中,患者与陪诊代办人员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妥善保管患者的医疗材料属于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附随义务。李女士作为专门从事陪诊代办业务的人员,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病理切片丢失,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谢女士作为癌症患者,病理切片丢失会加剧她对病情的焦虑情绪,应酌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谢女士合理经济损失2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