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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送车却只给车架 法院判赔完整车辆
作者:孙蔚

■本报记者 孙蔚
  “租满10个月,车就直接送给你!”冲着这句承诺,湖南衡阳的万女士租了10个月电动车,前后花了6000余元。等到租期一满,她去提车时,却被告知只送车架,电池得另外花钱购买,于是,万女士将维修站诉至法庭。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商家口头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带电池的完整车辆。
  2024年7月,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咨询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明确承诺:“这台车4个月起租,租满10个月就送给你,车辆归你所有。”万女士当天便通过平台与维修站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该员工指引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10个月,万女士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了车架租金及电池租金,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可当10个月租期届满,万女士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时,对方却称:“我们说的送车只是送车架,电池要么继续租,要么自己花钱买。”
  万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涉嫌欺诈,不仅违背了当初的承诺,还让自己花了冤枉钱。她将该维修站诉至法庭。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维修站员工在签订合同前作出“租满10个月送车”的承诺,是促使万女士下定决心订立合同的关键原因,该承诺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审理法官指出,按照普通人的日常理解和市场交易习惯,“送车”应指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作为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商家明知电池需要另行租赁,这种安排与“租满送车”的承诺存在明显冲突,却未向消费者履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万女士交付完整可用的电动车(含电池);若无法交付,则须支付电池等价费用,同时返还无合法依据收取的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审理法官提醒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的口头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表示,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为促成交易作出的口头承诺,是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进而达成交易的重要依据,即便这份承诺没有写入书面合同,经营者也不能随意反悔、否定其效力。如果口头承诺与书面格式合同的约定存在明显矛盾,经营者有提示、解释和说明义务,不能以“合同里没写”为由,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以租代购类新型消费模式,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对于商家作出的口头承诺,尽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或者直接要求商家将承诺写入书面合同,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口说无凭”。
  法官同时告诫经营者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涉及核心利益的重要交易信息,杜绝模糊宣传、虚假承诺和事后推诿。 (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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