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民办教育办学主体属性尚存模糊性,建议谨慎选择民办教育机构
■本报首席记者 胡 军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来说,2010年似乎并不乐观。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彻底解除的大背景下,去年底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陆续发生民办外语培训机构一夜之间人去楼空等恶性事件;毕业生就业仍令整个社会牵肠挂肚;因招生不足、教学质量低下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诱发的倒闭暗潮等等,都不同程度地触发了消费者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疑虑。而在各种担忧和疑虑之中,最为突出的是,民办教育机构到底是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还是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公司企业呢?
现实:
办学资本逐利本质难遮掩
“为什么倒闭前都能挂着学校的招牌,收费时盖的也是学校的章,一倒闭才告诉我们其实是公司呢?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学校和公司的差别可就大了,学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机构,公司是彻底的市场主体。如果是有主管机构的教育机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但如果是公司,人间蒸发就有可能。”因遭遇学校突然人去楼空而处于艰难维权中的原北京瑞来英语培训学校学生郭鹏对于学校的属性一直极为困惑。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最近发生的北京瑞来英语、上海凯恩英语、武汉灵格风等突然倒闭的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运营主体均为公司。“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不管注册的是公司也好,注册的是学校也好,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资本,公司和学校只是资本运作的外壳或者叫平台。说句特实在的话,如果不营利,你会投资办学吗?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资本投入能不追求回报吗?除非是慈善捐助!”对于办学资本的逐利性,北京某知名民办学校校长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现在民办教育基本上都是投资办学,捐助办学只能套用一句网络流行语‘别信啊,那只是个传说’。既然是投资,就必须考虑回报,考虑投资回报率,别说回报了,如果回报率低都不会有资本愿意投的。”
法律:
公益性不可逾越
根据记者此前的调查,结合2009年各种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业峰会情况,记者发现对于民办教育界来说,最为关切、最急于想突破的状况之一就是“能否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分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如果不能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营利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如果没有营利,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本从何而来?如果没有营利,民办学校的经营和发展又怎么能实现呢?”记者就此民办机构的公益性采访多位北京知名的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时,得到的答案与北京某著名音乐学校王副校长的表述惊人一致。
事实上,在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期间和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改之时,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曾两度被提上议事日程,在两部法律最初的文稿中,也曾出现“分类管理”的字样,但最终均被否决。
为此,记者查阅了国家相关法律,发现民办教育界热议和关切的“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势在必行”的观念有悖于现行法律。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从法律条文上来看,这两部法律都无可置疑地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公益性这一基本属性。“单纯从法律上来说,公益性完全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雷区。”说起目前的法律规定,北京某知名民办教育机构董事长刘先生与许多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一样,一脸苦笑。
实施:
合理回报或已突破雷区
据记者了解,各地对于民办教育办学资本可以取得一定的回报,基本上都已经达成共识,合理回报或已突破雷区。事实上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于国务院的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到底多少回报属于合理回报目前还不清楚,但至少从法律上已经让资本取得回报合法化,已经不同于《教育法》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了。”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给民办教育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北京某知名儿童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不管法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冲突也好,不冲突也好,至少对我们这些民办教育机构的投资人来说,拿回报已经是于法有据了。”
从目前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民办教育机构绝大多数均为带有投资性质的公司主体,但由于相关法律对于民办教育的办学主体属性及资本回报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还很难对民办教育机构到底是公司还是学校进行准确定性。因此,建议准备接受民办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在选择时,一定要选择资本背景优良、社会信誉度好的机构,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