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区车辆丢失责任承担问题,福建省福州市中院回复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
■本报记者 张文章/文
郝军/摄
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回复福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之外另立合同收取车辆管理费的,一旦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长期以来,车辆在小区发生盗损赔偿纠纷不断,因没有可参照的法律文件和依据,各地法院判决不尽相同。2009年年底,6名福州市人大代表向福州市中院提出《关于准确界定车辆丢失责任承担的建议》,建议准确界定车辆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福州市中院在回复中,陈述了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其中表示,小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分两类情况区别对待。一类情况是,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合同约定另行收取车辆保管费用、车辆占地使用费、车辆管理费等,则认定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车主能够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按保管合同负违约赔偿责任。
另一类情况是,车主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当车辆丢失时,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管理义务的,应酌情赔偿车主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对自己免责事由负有举证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证明已经尽充分注意义务,则不予赔偿。
另外,福州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达成共识,即业主车辆如有特别保管要求的,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签订合同,要求其给予特别保管,物业公司可收取高过一般车辆保管费用多倍的费用。对没有另行签订特别保管合同的业主,物业公司应承担一般保管义务。
●律师解读
小区丢车物业公司难免责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表示,以往,小区丢车纠纷往往存在收费名称及相关责任的争议,福州市中院的回复厘清了停车费是保管费还是占地费及其对认定物业责任的作用,即:只要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其就与业主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必须按保管合同履约。《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的,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保管方均应承担车主车辆丢失的全部责任。
针对福州市中院关于“物业公司对没有另行签订特别保管合同的业主应承担一般保管义务”的说法,白奇龙解释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对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尽到一般管理义务。具体到车辆保管,即要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等服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上述责任,则要酌情赔偿。在认定车辆损失数额时,车主应提供车辆购买凭证等,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双方对车辆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张文章)
●相关案例
按月缴停车费 丢车获得全赔
2009年年初,家住碧水芳洲小区的福州市市民陈先生花3000多元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4个月后,该车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被盗。事后,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了2000元,陈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再赔偿1000元。陈先生认为,他每个月都缴纳物业管理费和10元停车费,这10元费用应属停车保管费,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负全部责任。2009年8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此判决随后生效。
物业管理存在疏忽 未收保管费照样赔
2009年8月,福州市市民林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小区内楼道处丢失。林先生当即报警,该案至今未破。林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遭拒后,将对方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认为,停车管理费和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服务和收费项目,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停车管理费。2010年1月1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先生和物业公司之间订有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他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确保其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林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丢失,应予全额赔偿车款2900余元。
(张文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