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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未开放人工湖玩耍溺亡
北京市一法院一审认定管理方承担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死者父母8.4万余元
作者:游婕


  本报讯(金 川 记者游 婕)幼童在未开放人工湖玩耍时溺水身亡,死者父母将北京中环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环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5万余元。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8.4万余元。
  据了解,原告王先生、袁女士诉称,2009年2月7日下午,他们的女儿小慧和邻居家小孩刘某一起在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内人工开凿湖上玩耍。湖面当时结冰,由于无人管理,湖面冰层断裂,小慧不幸溺水身亡。经查,该示范园内人工湖由北京中环园公司负责管理。出事后,北京中环园公司表示愿意拿出两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后双方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北京中环园公司未尽管理及必要的警示义务,导致小慧溺水死亡,应对小慧的死亡承担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中环园公司作为环保科技示范园及人工湖的负责管理方,应对示范园及人工湖的安全保障采取妥善措施。现小慧在人工湖内不慎溺水身亡,事故现场未见警示标志,北京中环园公司保安在小慧上湖面玩耍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慧落水后亦未及时发现并抢救,负有一定的管理过失责任。死者小慧是未成年人,其父母王先生、袁女士作为监护人应妥善加以照顾,示范园及人工湖非属对外开放景区,王先生、袁女士监管不当,放任女儿自行在非对外开放的湖面玩耍,应对溺水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小慧全额死亡赔偿金为19.1万余元、全额丧葬费为2.3万余元,北京中环园公司应根据过错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考虑小慧死亡给其父母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北京中环园公司应给付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海淀区法院一审判令北京中环园公司赔偿王先生、袁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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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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