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法院受理一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本报讯(赵志雪 崔光同 记者郑梦超)因出售机场巴士乘车证办理人员名单等信息从中获利,近日,北京市市民周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时,利用这些信息伪造假乘车证的李某、甘某因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2月至9月间,周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民航安乐出租有限公司统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向李某及甘某提供机场巴士乘车证办理人员名单等信息,从中获利2.7万元。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李、甘二人在朝阳区金台路等地,伪造民航机场巴士乘车证3000余张,并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出售,共获利50余万元。后李、甘二人自首归案,随后周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甘某无视国法,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名词解释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列为新罪名。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明确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9项新罪名。此举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郑梦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