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2009年6月,消费者孙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阳台为“不封闭”。在收房时,孙某发现房屋的阳台已变为封闭,开发商在此前已按阳台全面积计算预收了房款。同时,开发商要求孙某缴完所有契税后再交房。
孙某认为,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属于擅自封闭阳台,应将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清退多收的房款,之后再缴纳所有契税并交接房屋。对孙某的要求,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
孙某想问,若由此引起房屋延迟交付,开发商是否应付相应违约金?
◆回 答◆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守恒认为,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由此可见,开发商向孙某收取阳台全面积房款是违规的,应向孙某退还。从孙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阳台是“不封闭”的,开发商擅自将阳台封闭属于违约,孙某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是否收房。
对开发商要求缴纳完所有契税再交房,徐守恒认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购房业主最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购买商品房应由买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由开发商代收契税,开发商则无权强行向业主代收契税。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契税的缴纳方式为代收,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出具由契税征收机关颁发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业主可依法予以拒绝。因开发商存在违规违约之处,由此造成的损失,孙某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违约金。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