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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将厂家品酒师等告上法庭
质疑“黄金牌万圣酒”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
作者:本报


    ■本报通讯员 王丽娟
  本报讯 王先生在物美超市购买了“黄金牌万圣酒”礼盒装一瓶,但饮用后出现了过度兴奋、夜不能寐的症状。近日,王先生将作为销售者的物美商城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以及曾为该酒作出评价的4位品酒大师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王先生诉称,受五粮液黄金酒官网的《产品手册》页面广告宣传诱导,他在物美超市购买了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金牌万圣酒”。产品附随的宣传广告与五粮液黄金酒官网的《产品手册》内容完全一致。
  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涉案产品系保健食品,却通过网站广告和宣传册广告宣传产品成分的治疗功效,明示或暗示产品本身具有治疗肾虚腰疼、筋骨无力、高血压等数十种疾病,并且任意夸大产品所含6种中药材的功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严重不符。
  这4位专业品酒师,其范围仅限于对酒的色、香、味作出评价,无资格评价功效。4位品酒师明知涉案产品的功效仅为“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却作出“饮之大补”的虚假性、欺骗性 评价,足以误导消费者。
  物美超市作为大型专业零售商,应尽到必要的进货验收义务,但其明知保健食品广告需取得审核后才能发布,在产品广告没有任何审批标示的情况下放任涉案产品通过附加宣传册广告的形式误导消费者;明知“饮之大补”这一功效没有法定依据仍执意销售而未向消费者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为该产品作出评价的4位品酒师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四十九条以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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