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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认为药厂未按规定作出警示
北京诺华制药被起诉索赔74万余元
作者:刘敏 聂国春


      本报讯(通讯员刘 敏 记者聂国春)小李患乙肝吃药终不治,他的父母认为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作出警示,将其告上法庭,索赔74.0156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爱子小李于2006年被化验出乙肝,2006年12月始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治,2007年2月开始由该院传染科余医师诊治,2008年1月31日始服用替比夫定,11月出现肌肉疼痛、无力等不适症状,12月8日遵医嘱停用该药,12月12日入住风湿科,25日转至上海瑞金医院,29日死于因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导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替比夫定说明书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被告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在药物说明书上未对药物可能引起横纹肌溶解作出警示,未对需定期检测肌酸激酶作出警示。而美国FDA公布的替比夫定说明书明确显示了上述警示事项。诺华公司作为替比夫定生产商在中国的分装企业,因其故意隐瞒法定的说明、警示义务,二人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诺华制药公司承担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旅费共计74.015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据了解,替比夫定的适应症为用于有病毒复制证据以及有血清转氨酶(ALT或AST)持续升高或肝组织活动性病变证据的慢性乙型肝炎成人患者。该药品说明书表示,在停止抗乙型肝炎治疗的患者中,已经发现有重度急性肝炎发作的报道。对于停止抗乙肝治疗的病人的肝功能情况应从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等方面严密监察,并且至少随访数月。专家提醒患者,应该在内科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该药,患者用药时如出现无法解释的肌无力、触痛或疼痛时,应及时向医生报告。
  此案进展情况,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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