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 劼)接受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其医疗将全部由政府保障,而且义务教育阶段扩大到高中。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将于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给予农村五保户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据了解,《规定》于2009年11月25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日施行。《规定》中指出,农村五保供养应供给其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零用钱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以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保障五保对象的医疗是“五保”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并详细规定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住院费用按照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实际上,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政府来保障。《规定》中明确,对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
另外,《规定》还强调了社会各界的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