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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问题多
作者:游婕


    ■本报记者 游 婕
  前不久,徐先生驾驶的汽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交通部门认定徐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徐先生被要求赔偿该出租车的修理费、评估费、车辆贬值费以及出租司机的误工费、承包金损失费等。随后,徐先生向承保其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修理费,认为第三者出租司机的误工费、承包金损失费和出租车的贬值费、评估费都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免赔的范围。最后徐先生不得不诉至法院。
  随着交强险的普及,导致以被保险人同时持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份保单而诉至法院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近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通常就第三者的损失赔偿问题,被保险人私下协商以及交通队调解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不被保险公司认同,绝大多数的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而且被保险人胜诉率较高。
  北京市顺义法院在调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目前存在三大问题。
  问题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先行处理过于简单给交强险的审理造成障碍
  第三者损失经由侵权诉讼的,部分被保险人持有的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导致交叉案件要么将错就错,要么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矛盾的判决;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对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费用未作核实,导致交叉案件审理中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与判决书认定的费用是否重复成为疑点。第三者损失经由交通部门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协议书过于简单、内容不准确,增加了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
  问题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相同的免责条款被区别适用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均约定医疗费自费部分不赔,但审判实践中,涉及交强险部分的自费部分大多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三者险自费部分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约定无证和醉酒驾驶、贬值费、停运损失费属于免赔事项,但审判实践中交强险部分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免责。
  问题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理赔条款的约定冲突
  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被保险人有责或无责的情况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约定按责赔付。而在交通管理部门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条款未进行约定。此外,没有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理赔出现了分歧。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顺义法院法官东小明认为,合理的相同免责条款应该被尊重应予以妥善适用,因为商业保险类型中有停运损失险,当事人可以投保该险种以获得停运损失的赔偿;当前保险行业也有推出贬值损失险的呼声。所以对于如贬值损失费、停运损失费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关于免赔的约定都应该认定。同时,也应该对交强险条款中不合理的、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目的的免责条款予以修正,避免相同免责条款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区别适用的情形。在交强险范围内,关于医疗费按国家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定的约定应删除;对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进行修正,在无证和酒醉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东小明还建议,增加不认定事故责任的保险赔偿条款,因为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均设置了有责和无责赔付的约定,但对于在交通事故未认定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赔付未作出约定,导致大量案件诉至法院,应由保险公司增设相应条款,就不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理赔问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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