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部门联合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贾 君)为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加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着力做好药品安全、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意见》强调,要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代理、发布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情况。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意见》要求强化广告发布中的动态监督。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监管;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
虚假违法广告发布后依法查处工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意见》明确,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发布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意见》同时对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行政职能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责任追究制等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