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对名人代言广告、网络商品交易实名制、“毒豇豆”事件等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蔡 军/摄
据新华社报道 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3月8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对名人代言广告、网络商品交易实名制、“毒豇豆”事件等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正在修订的 《广告法》将严禁名人代言虚假广告
记者:个别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老百姓十分反感的,但除了遭到舆论谴责外,他们好像并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惩罚。今后,这个情况会不会有所改变?
周伯华:应该说,不论是不是名人,只要从事广告代言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名人的影响力大,有很多“粉丝”,普遍得到社会尊重,从事广告代言活动就更应该树立社会责任感,加强自律。
从法律上讲,不论是不是名人,只要从事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活动,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在去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目前我们正在提请修订的广告法,也会把这一点写进去。
至于现在有些名人从事虚假广告代言却没有受到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相关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无论是不是名人,只要有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并且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就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宣传。我相信,只要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社会有正确的舆论导向,绝大多数名人一定会加强自我约束。
网络商品交易是否采取实名制尚未确定
记者:日前有媒体报道说,工商总局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要实行实名注册。当时,工商总局出来辟谣说这只是误传。那么,到底有没有这么回事?
周伯华: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责。网络商品交易是否采取实名制,现在看法是不一致的。仅就实名制来说,也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一种是要到我们执法部门实名登记,一种是要向网络商实名登记。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将来还是要在立法立规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后再确定。
我觉得,网络经营行为必须对社会负责,经营者必须承担起这个责任。对于一个合法的、有社会责任的经营者来说,实名非实名都是一样的。对于一个违法经营者来说,无论实名与否,只要你有违法行为,国家执法部门都要找到你,让你承担这个责任。
总体来说,大多数人,特别是所有正直的人都会赞同这一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谁不诚信,谁就无法经营下去、无法生存下去。
在这种前提下,我们的监管工作就要更多地体现为促进产业的发展、服务产业发展。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我们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让消费者满意,也要使经营者满意。
工商总局已就 “毒豇豆”事件向全国发出警示
记者:最近媒体比较关注海南“毒豇豆”事件,相关报道密集,关注度高。工商部门在这一事件当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周伯华:“毒豇豆”事件确实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豇豆作为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以后,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管。“毒豇豆”事件发生后,我们立即向全国发出了警示,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蔬菜批发市场的监管,特别是针对一些从南方地区来的、使用过农药的蔬菜更要加大监管力度。
同时,我们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加了快速检测设备,加大了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目前,各大超市、各大批发市场基本上都建立了快速检测室,能够及时发出警示、提示。
总体来看,对于“毒豇豆”事件,发现得比较早、处理得比较快,没有造成重大损失。这说明我们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正在加大,制度进一步完善。
“农夫山泉”事件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处理
记者:去年12月工商总局对于“农夫山泉”事件曾明确表态,责成海南工商部门对这个事情进行调查。目前,这个事情进展到什么程度了?
周伯华:2009年11月至12月,海口市工商局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先是发布《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等企业生产的饮料抽样检验不合格,此后又公布复检结果合格,两次不同的检验结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事件发生后,工商总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并责成海南省工商局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及时妥善处置。
从调查情况看,第一次检验结果是不准的,第二次检验结果是准的。如果当时海口市工商局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则来处理这件事的话,就不会出现后来的问题。但是,他们没有认真落实规章制度,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在执法程序上出了问题,损害了企业利益。
目前,海南省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已专门到企业所在地进行了检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工商总局也向全国通报了这一事件,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工商机关已查处侵犯世博会标志案件115件
记者:上海世博会开幕在即,近3000种世博会特许产品很有可能成为侵权的高发区。对于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工商部门采取了什么保护措施?
周伯华:世博会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世博会标志印到商品上,就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从而也成为容易被侵权的对象。为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09年工商总局和上海市政府签订了《共同推进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合作协议》,印发了《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
根据行动方案,各地应分别在2009年10月、2010年4月和2010年8月进行3次集中整治行动,在产品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和商标印制领域全面检查世博会标志使用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销售侵犯世博会标志商品和非法印制世博会标志的行为。
从已开展的整治情况看,目前各级工商机关已查处侵犯世博会标志案件115件,案值57.8万元,罚款90.69万元。
此外,2009年我们还成功举办了上海工商系统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培训大会和全国工商系统商标战略暨世博会标志保护培训班,不仅对世博会的主战场上海工商干部进行了培训和动员,同时还培训了全国各级工商干部240人。 (张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