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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调整意在防患于未然——
工信部三呼质量至上
作者:张震


      本报讯(记者张 震)“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尤其要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随着目前国内外召回事件屡屡发生,中国汽车质量和召回问题引起了主管部门关注。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总结世界汽车产业的经验和教训,汽车企业要加强质量并建立召回制度。此举也表明了我国汽车业进入了结构性调整阶段,技术和质量将取代产销量,成为评估我国汽车企业是否强大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中确认了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但与此同时,我国汽车产业依然存在核心技术缺失、自主创新能力弱、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重产能扩张、轻技术研发,重成本控制、轻质量管理等现象,有的甚至给消费者、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对此,《指导意见》指出,将从包括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的监督、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等三方面着手,以提高中国汽车产品质量。此外,《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汽车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至上”意识,建立并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在技术研发方面,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大技术升级和新技术研发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防止盲目扩大生产能力。要提高汽车产品和关键零部件的检测能力,增加在线检测设备。
  2009年,汽车销量的高增长,留下了售后服务是否能跟上的隐忧。对此,《指导意见》中指出,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汽车产品售后服务,加大对消费者正确使用汽车产品的培训和指导,增强消费者汽车质量安全意识,发展和完善修配、保养等多种服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企业要建立质量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建立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时召回、处理缺陷汽车产品。
  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我国汽车召回频率逐年上升,但汽车质量投诉举证难、解决难,召回制度的缺失,召回监管力度的薄弱,以及对缺陷汽车产品处罚力度太小,让中国消费者在遭遇汽车质量问题时,无法享受到和国外消费者一样的平等待遇。与此同时,汽车“三包”政策始终“难产”,中国消费者一旦碰到汽车质量问题,只能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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