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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因疝气手术丧命法院调解医院赔24万
作者:梁军


      本报长沙讯 (通讯员梁 军)活泼可爱的湖北枣阳幼儿小鑫,因为一次简单的疝气手术后,出现腹胀、发烧等症状,继而丧命。小鑫的父母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3月12日获悉,湖北枣阳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多次调解后,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死者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4万元。
  2009年11月2日,2岁半的小鑫因腹疼到枣阳某医院接受检查,医生诊断为疝气,建议立即做手术。当日即行左侧嵌顿疝松解还纳+疝囊复位结扎术。次日上午9时30分,小鑫出现肿胀加重、中毒性休克。见病情严重,当日下午转入襄樊市中心医院,即行回肠造瘘术+腹腔引流术+肠粘连松解术。治疗中,该院下发病危通知。最终小鑫因术后出现呼吸衰竭等,经抢救无效,于11月4日晨死亡。
  死者父母认为,小鑫平日身体健康,医院仅进行疝气手术导致死亡,是因为院方未能高度重视,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直接导致此次医疗事故的发生。小鑫的父母还提供了襄樊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失,手术中没有认真探查嵌顿之肠管情况,过分自信,认为无肠坏死,致漏诊,继发腹膜炎、中毒性休克。手术后诊疗处理欠果断及时、欠规范。患儿病情发展迅速、病情变化快,与死亡后果亦有一定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有关条款规定,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12月29日,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小鑫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3.7万余元。枣阳法院立案后,针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为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觉地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承办法官通过先后5次耐心细致的宣传法律和说服工作,终使案件于今年2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赔偿费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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