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协公布2009年投诉情况统计分析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2009年消费者投诉情况统计分析。其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引发的投诉,比上年增加了6倍多。
据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冯安祥介绍,2009年,辽宁省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492件,比上年下降11.4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多万元,比上年增长60.31%。从投诉性质上看,消费者对广告和人格尊严方面的投诉有较大增长。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尽管比上年有所下降,但仍占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部分,达到67.34%。从投诉类别看,对家用机械类、房屋及装修建材类和服务类的投诉有所上升。
2009年,辽宁省各级消协组织受理人格尊严方面的投诉112件,比上年增加97件,增幅达646.67%。涉及消费者人格尊严方面的投诉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经营者以非法手段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类似纠纷多发生在超市、商场,如商家强行搜包、不让消费者自由离开等;二是经营者以消费者的经济实力等条件为借口,区别对待消费者,使消费者感到受到歧视;三是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无法正确解决纠纷,对消费者进行谩骂甚至殴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于如何保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冯安祥表示:一是消费者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商家的无理行为勇于说“不”,与商家协商不成及时向工商机关申诉或向消协投诉,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二是商家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加强自身管理,尊重消费者、方便消费者、服务消费者;三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