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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有利打击醉驾
作者:陈英凤


    ■陈英凤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惨案,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危害性的空前关注。为此,去年8月以来,我国掀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出的一组数字显示,200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这组数字充分显示了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严峻事实。
  酒驾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原因在于现在对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太轻、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法律对惩罚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酿成的交通事故存在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如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而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与此同时,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也是统一我国法律适用,维护法治权威的需要。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很大。去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但杭州人魏志刚酒后驾驶造成1人死亡,则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被处以有期徒刑2年3个月。同样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这种“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有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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