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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商专项整治汽修业“霸王条款”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日前,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为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辽宁省工商局根据年初“三深入两服务”促振兴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从4月到8月,在全省范围内对汽车销售、维修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近日,该局下发了《辽宁省汽车销售、维修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全面部署汽车销售、维修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方案确定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5月15日前为调查摸底阶段,各级工商机关深入相关企业,掌握本地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合同文本使用情况,收集合同文本中存在的各类“霸王条款”。5月底前为宣传发动阶段,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6月底前为企业自查阶段,相关企业要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对本企业自行制定(含汽车生产企业统一制定)并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霸王条款”要自行改正。企业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相关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备案记录,经企业自查后符合要求的,可对相关企业免予检查。7月至8月为监督检查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相关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依法责令改正。在最后的行政处理阶段,辽宁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辽宁省工商局将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综合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据悉,辽宁省工商机关此次确定的整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整治内容是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在汽车销售、维修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整治的重点是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在汽车销售、维修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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