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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团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碰瓷”?公诉他!
作者:刘文新


    ■本报记者 刘文新
  一辆小轿车两个月内发生交通事故14次,绝大多数都是与外地车相撞。记者日前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重庆首例“碰瓷”案已审查完毕,检方对夏某、廖某等39名涉案金额达百万余元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据办案组组长朱文静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廖某归案后交代,2007年,他因一次偶然交通事故获赔500元。受此启发,廖某伙同夏某等人决定利用交通规则,专门租车选择“碰瓷”发财。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廖某、夏某等39名犯罪嫌疑人相互伙同或单独,采取以租用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用危险的方式撞击其他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的右尾部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再由一人“顶证”(即冒充真正驾驶员负责处理赔偿事宜,向对方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后按照共谋的比例进行分赃的模式,在重庆市区以及四川、湖北等地作案。证据显示,两年来,该犯罪团伙疯狂作案达428起,其中有犯罪嫌疑人在两个月时间里连续撞车14次,最多时甚至一天时隔两小时撞车2次,而每次事故的全责都是对方司机。3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除少数是外地人外,多数是重庆市的无业人员,主要侵害对象是外地牌号的车辆,通过作案从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处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办案人员称,为了每次能够多骗得赔偿,他们租的轿车从最初的普通轿车逐渐变为中高级轿车,车型也由桑塔纳变为奔驰、宝马。
  获赔最高的一次是2009年2月23日,当天凌晨3时,廖某伙同杨某在重庆石桥铺彩电中心路段,驾驶一辆豪华轿车,在对方变道时故意撞车,致使对方车辆和保险公司为这次事故埋单近2万元。
  有时找不到目标车下手,他们就自己撞自己。据嫌犯沈某交待,他找到吕某,说这段时间没什么业务,干脆“摆一个现场,你来撞我做一次”。在撞之前,沈将一辆皮卡车停在路中间,而设计被碰瓷的是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他们特地在撞之前给锐志车换上已经损坏了的车灯。当两车相撞后,公路上出现的是皮卡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现场。交警赶到后,沈主动承认他的皮卡车负全责。交警见事故双方没有争议,于是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随后,他们拿着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费3700元。
  2009年6月,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便衣侦查队接到一家保险公司的报案,称一辆牌号为渝B-M67xx的轿车多次与该公司投保车发生碰撞,每次事故惊人相似,疑为“碰瓷”。警方经过4个月的缜密侦查,在掌握了该团伙的犯罪规律后,将其一举摧毁,39名涉案嫌疑人相继落网。
●名词解释
碰瓷,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
●新闻纵深
司机如何防“碰瓷”
    据朱文静检察官介绍,本案呈现五个特点:一是作案手段相同,都是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变道车辆责任划分的规定,故意撞车,制造对方负全责的人为交通事故,从而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二是在选择作案地点上,一般都是城市的主干道,而且是可以变道的多车道,有的甚至是在高速公路上;三是在选择作案目标上,也较为固定,绝大部分都是外地牌照的车辆;四是涉案人员虽然众多,但并不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体;五是在事后分赃上也较为统一,都是按照租车人70%、开车人(也称“杀手”)20%、顶证人10%的比例进行分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该犯罪团伙又骗取了数百名被害人和多家保险公司的钱财,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庆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介绍,针对“碰瓷”,最好的办法就是驾车时保持和前车、后车的距离,小心驾驶尽量避免事故。如果被“碰瓷”,不要选择“私了”,要顶住压力第一时间主动报警,由警方来勘察现场作出判断。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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