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黄仕贤)随着当事人辛某接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办将近半年的“田七”牙膏商标侵权案落下帷幕。
2009年11月24日,灵山县工商局接到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称该县市场上有人推销假冒其公司的“田七”牙膏。在对灵城镇丰江路的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白色的中型货车正在卸载标称“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的105克(72支/件)、50克(160支/件)两种规格的“田七”牙膏各一件共计232支,随车的推销员正在向路边的商店和群众推销此牙膏。经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田七”系列牙膏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冒用其公司名称及厂名厂址的产品,属违法的假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