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一法院一审判令鞭炮燃放者赔偿伤者14.6万余元,酒店由于已尽到提示及提醒义务而免责
本报南京讯(史友兴 记者薛庆元)酒席期间,顾客自行在酒店门前路边燃放鞭炮,不料将路人炸伤致残。伤者诉至法院,要求鞭炮燃放者与酒店管理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鞭炮燃放者赔偿伤者14.6万余元,酒店由于已尽到提示及提醒义务而免责。
据了解,2009年2月22日晚,郑某在镇江市某酒店举办喜宴。当晚19时许,郑某按照当地风俗,在酒店门前的路边燃放鞭炮庆祝,不料将从酒店旁边巷口路过的董某左耳炸伤。董某随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董某在众多就餐客人中指认出鞭炮燃放者为郑某。随后,董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因爆炸致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构成八级伤残。期间,董某花费医疗费3808.82元,购买一部助听器花费1380元,花费司法鉴定费用760元。
事后,董某多次与郑某和酒店交涉,均无果。2009年10月26日,董某以郑某放鞭炮时未注意安全、酒店疏于管理为由,将郑某和酒店经营者黄某诉至京口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董某受伤与郑某燃放鞭炮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郑某应当预见到其燃放鞭炮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危险,应当认定其对董某的受伤存在过错,故郑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某所经营的酒店与郑某仅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郑某鞭炮燃放地点不在其管理范围,黄某已尽到相应的提示及提醒义务,其对董某受伤没有过错,故对董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4月27日,京口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赔偿董某14.6万余元,驳回董某对酒店经营者黄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