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法院认为,海航未如实告知机场关闭情况,违反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一审判令其赔偿乘客额外支出的机票费840元
本报讯(刘 妍 记者郑梦超)从北京前往广东深圳的律师李先生等3人,因所选乘的海南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航班延误并最终取消,将海航诉至法院索赔。6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未如实告知航班取消原因,违反重要事项告知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一审判令海航赔偿乘客额外支出的机票费840元。
据了解,去年7月5日,李先生与两名当事人准备搭乘海航当天下午2时40分的HU7701航班,前往深圳。登机后,海航告知因空中管制原因飞机不能按时起飞。当晚8时许,海航通知全体乘客下机等待。当晚9时30分,海航通告乘客因深圳机场关闭,该航班取消。随后,李先生寻求另外解决措施,最终在当晚11时许搭乘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的航班飞往深圳。
此后,李先生将海航诉至法院索赔。李先生称,海航因“深圳机场关闭”为由取消了航班,而南航却可以完成飞行任务,海航所提供的虚假信息使其不能在第一时间选择是否继续乘坐此次航班,海航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加倍赔偿票价款、经济补偿金、额外机票费等损失共计5900元。
在法庭上,被告海航代理人辩称,当天航班延误和取消是由于天气原因。从当天下午1时30分开始,深圳机场因处于雷电区,采取了临时航行空中管制,导致原告所乘航班不能正常起飞。宣布取消航班后,海航为旅客提供了相应服务,及时征求了原告的意见为原告办理了退票,为其他没有退票的旅客安排了餐饮和住宿,已经尽到了作为承运人在航班不正常的情况下能采取协助旅客的措施,因此,不应再承担责任。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海航虑及深圳机场在次日早上4时至7时因跑道维护而关闭,故宣布取消该航班。朝阳法院认为,海航因天气原因推迟飞行并告知乘客,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其后取消航班,系基于其考虑到到达地机场因跑道维护而关闭,就该情况海航并未向乘客如实告知,违反了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在海航取消航班后,亦未考虑到乘客的具体需要,依照有关规定为李先生等人安排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亦构成违约。因这一违约行为,致使李先生等人多支出机票费用,海航应予赔偿。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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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此案的朝阳区法院法官蔡峰表示,本案中,虽因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障碍,但航空公司在处理航班延迟问题上的不当做法是双方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希望航空公司今后以此为戒,更加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提升服务质量,减少类似纠纷的产生。
记者从多名经常乘坐飞机的消费者处了解到,航班晚点或取消的事件并不鲜见,多数情况下,旅客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不少乘客希望航空公司改进服务,加强航班延误时的信息沟通服务。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