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举办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上,北京市高院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北京市高院知产庭庭长陈锦川说,近10年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2009年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47.6%,达到1800余件,成为了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北京市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提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有过错且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指导意见还对搜索引擎、快照等是否侵权的审理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