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近日,绿色产品品牌“山黑猪”就赶上了一件烦心事。相同包装却拥有“山黑猪”和“黑山猪”两个名字,究竟谁是李逵,谁是李鬼?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黑山猪”并非商标意义使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吉林省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山黑猪”是其于1997年开始研发繁育而成的高品质绿色品种,被认定为长白山生态食品,并通过了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的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欧盟有机食品认证。2002年,“山黑”猪肉商标获准注册。然而,被告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猪肉产品的标识和外包装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海南黑山猪”商品标识,并在其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册上盗用原告的产品照片,在商店、超市与原告的产品并排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利用“山黑”商标的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推销自己产品,导致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产品来源认知产生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淡化原告的品牌知名度,损害“山黑”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山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确认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农加农食品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上明确标有“农爱农”商标,并未使用“山黑”商标,涉案商品上标注“海南黑山猪”,既是注明产地,也属于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常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所指向的商标均是“精气神”,不能得出“山黑”商标知名的结论。其三,原告的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精气神R”、“山黑猪肉”等,可以看出原告宣传的是“精气神”牌山黑猪猪肉,“山黑猪”在此仅代表猪的品种,并非“山黑”商标。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双方商品标识中的“山黑猪”与“海南黑山猪”是否相似;如果相似,“海南黑山猪”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法院认为,诉讼双方的商品为同类商品,商品标识大小相当,底色基本相同,标识右侧均注明“山林杂粮散养、低胆固醇、无药残激素”等描述有机产品的文字内容,企业名称字号较小均居于标识右侧下方。从整体视觉感受、消费者注意程度等考虑,可以认定二者构成相似。由于“山黑”和“黑山”均不属于固定词汇,作为修饰语,二者无论是呼叫习惯、意思表达等均构成相似。因此,应认定两个商品标识构成相似。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的宣传品牌多为“VITALE精气神”,“山黑猪”是作为有机猪的品种称呼。“山猪”从词义上相当于豪猪即野猪,现在全国多省市均在发展养殖“山猪”或“黑山猪”,海南“屯昌黑猪”已被注册为集体商标,“海南黑山猪”亦是当地百姓对山林杂粮散养黑猪的俗称。故被告在其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农爱农”商标的情况下,标注“海南黑山猪”仅是对其产品通用名称和产地的文字描述,并非出于对“山黑”商标的使用。
至于原告主张“山黑”商标的知名度高,被告的使用势必淡化其品牌价值以及被告在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原告养殖山黑猪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等问题,由于不涉及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判定问题,法院没有予以处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