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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王峰


    ■本报记者 王 峰
  为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近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要求,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不得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不得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不得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细则》规定,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48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应24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72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120小时,遇特殊情况,应48小时内送达)。
  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保证24小时服务电话运转正常。
  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细则》规定,应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点禁止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不得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禁止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禁止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
  针对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缺乏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
  针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违规行为,《细则》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中标流通企业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多次发生且情节严重的,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未予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发生三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严重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立即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细则》还规定,家电下乡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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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家电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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