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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出台 以旧换新补漏
作者: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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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通某家电卖场内,消费者在办理以旧换新补贴手续
asianewsphoto/徐瑞平
■本报记者 桑雪骐
  日前,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曾在部分流通企业中实行的“限购令”在修订稿中被明确。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修订稿也作出了具体修改和最新规定。
  据了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品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并未改变,即按照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稿中,各方的监管强度明显增加。如针对屡禁不绝的黄牛党问题,修订稿规定: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得超过5台,单位购买总量不得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购买人可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也可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对于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骗补门”,修订稿要求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将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对于拆解处理企业,修订稿也明确指出:一旦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等违法行为,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修订中特别强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修订稿还对操作流程给予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如要求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对于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补贴领取手续繁琐的问题,修订稿也进行了调整,规定新家电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可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修订稿还对中标销售企业向消费者垫付补贴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手续齐全的消费者可获得当场兑付,即只需按照除去补贴款后的价格缴纳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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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家电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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