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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使用谁担责
无过错车主从此免责
作者:谢莉葳


    ■本刊首席记者 谢莉葳
  好心借车给朋友使,结果却出了车祸,不但自己的车被撞得稀烂,还要赔偿对方伤者的医药费,这一有苦说不出的冤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今后将可避免。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关系亿万百姓民生的又一重大民事立法成果,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借车出事故 车主仅负过错责任
  对于因租赁、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的,车主将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车主和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只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故意隐瞒车辆存在事故隐患、在明知借车人无驾照或者酒后驾车时仍借车给他开……这时车主才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充分体现了“动产随人”的原则,对肇事车辆“谁使用谁担责。”
肇事逃逸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肇事逃逸的,伤者也不必再为找不到逃逸司机,没钱救治而流血又流泪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立法保护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的民事权利,其伤亡抢救、丧葬等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尽管今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或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但这仅仅停留在“管理办法”上,如今上升为“法律”来保护,效力更高,力度更强。即使肇事司机暂时没找到,受害者也不必为没有钱救治而发愁了。
责任主体以车辆交付为准
  旧车刚卖出去,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买家就把人给撞了。以前司法实践都是以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主体,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因为这一原因被牵连进来的老车主怨声载道。《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对这种特殊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了重大变更,针对车辆已经转让,但并未实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采取的是“交付主义”,以受让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只要车辆已经交付即可。
醉酒驾车 保险公司可否免责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事由,法律界还有争论。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则是依据交强险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认为属于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抗辩事由。由于《侵权责任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业内人士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指导。
●相关链接《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新法涉及公民18项权利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的18项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和财产权益。
(谢莉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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